关于科研成果登记报奖问题的通知

作者:教科所审核发布: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12-12浏览次数:2668

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
关于科研成果登记报奖问题的通知

BR>院属各单位:
    科研成果是我院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的载体和结晶,是我院外塑形象,内练硬功的重要形式。但是,我院部分教职工在发表或出版论文、著作、教材等科研成果时,没有按规定署我院单位的名称,不仅给科研管理带来困难,而且没给我院带来形象效应。按照《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重社工院发〔2003〕33号)第五章第十四条第4款关于“科研成果应署我院单位名称,否则不予登记”的规定,对我院的科研成果登记和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1、学院再次重申,凡我院教职工登记报奖的科研成果必须署有我院单位名称。
    2、2004-2005学年度内没有署我院单位名称的科研成果,其分值及奖励额度按现行标准折半计算。
    3、从2005-2006学年起,凡没有署我院单位名称的科研成果,科研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学院不给奖励。
    4、此通知精神希各单位传达到所属的每一位教职工。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