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精神,现将我院“清明节”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2008年4月4日至2008年4月6日,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五)为法定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天)照常公休。4月4日—4月6日(第六周周五至周日)停课,4月7日(第七周星期一)正常上班行课。
二、其他事项
1、教务处要做好有关教学工作安排。
2、各二级教学单位将“清明节”放假事宜及时转达给本单位聘任的外聘教师。
3、“清明节”期间的值班安排由党政办公室另行通知,被安排值班的教职工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后勤总公司要安排好食堂的有关工作,确保放假期间学生、工作人员的正常就餐。
5、保卫处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6、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特此通知
院长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