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迅速对社会单位财务室和保险柜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渝公治[2009]282号)规定:“各单位财务室保险柜不能有现金过夜,否则收由区县公安局集中保管。退还集中保管的现金,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按此规定,我院财务处要在每天下班前将当天多余现金送存银行,早晨上班后去银行取现金。因此我院财务报帐时间从2009年11月12日起调整为:每周一、二、四共三天,上午:10:30——12:00、下午:2:00——4:00;同时,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使用转帐支票(差旅费、劳务费除外)、3000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准备。由此给各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财务处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