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院长办公会纪要(重城管院会纪〔2011〕15号、重城管院会纪〔2012〕4号)有关决定,经学校领导同意,特面向本院教职工发布教职工经济适用房地下停车位租赁报名公告,具体如下:
一、地下停车位概况
本次用于租赁的地下停车位位于教职工经济适用房地下停车库内,产权为学院拥有,共有170个车位,分A、B两区,其中A区88个车位(A001#~A088#),B区82个车位(B011#~B092#)。学院预留B区10个车位(B001#-B010#)为公车停车位。本地下停车位只能用于停放小型机动车辆,不得另作他用。
二、车位租赁方式、租期及租金
车位租赁方式:采用租赁使用权方式
车位租期:法定合同租期20年;法定合同租期满后,在车位存在的情况下,租赁方可无偿使用至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满后,学院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租金: 1.8万元/个
三、租赁资格
1.本院经济适用房1#~4#高层住宅的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具有优先租赁本次地下停车位租赁资格,但每户只能租赁一个停车位。其中:①双职工按一户认定;②同等条件下已购车辆的教职工优先。
2.在本院经济适用房1#~4#高层住宅的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承租车位后,还有剩余车位可供出租的情况下,本院其他教职工具有租赁资格,但每户只能租赁一个停车位。其中:①双职工按一户认定;②同等条件下已购车辆的教职工优先。
3.本院经济适用房6#~16#多层住宅的教职工(含双职工)不能参与本次地下停车位租赁。
四、报名要求
1.凡具备上述租赁资格的教职工,请于2012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13日(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到办公楼二楼工会办公室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元)。
2.报名人必须是教职工本人(报名期间因公出差的,可委托其配偶代为报名,未结婚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报名);若已拥有小型机动车辆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原件备查。
3.凡未按本公告规定要求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报名无效。
五、关于承租保证金的规定:
1.凡未在规定时间参与选位者,视为自愿放弃租赁资格,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2.凡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交纳租金者,视为自愿放弃租赁资格,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3.凡因车位已被选完而未能选到车位的教职工,其交纳的承租保证金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教职工本人。
六、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郑 兵 65626011
谢朝晖 65626068
甘建伟 65626016
七、学院监督机构及电话:
纪检监察处 65626117(办公楼3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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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