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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葡萄新京官网(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葡萄新京官网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交代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者;
(二)有具体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再次违纪者;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其他种类的学生处分设置处分影响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影响期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奖助学金,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处分影响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处分影响期限的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影响期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警告、罚款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凡策划、挑衅、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策划、挑衅、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或其他方式伤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非法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取试卷或考试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参与、发布代课(代考、代写作业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不假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经教育不改,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假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达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假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4天以上,6天以内(含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假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6天以上,9天以内(含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不假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10天以上,13天以内(含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经教育不改,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3次迟到或早退计为旷课1学时;
(二)累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到46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改装宿舍水电设施、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或使用违规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晚归、夜不归寝者,经教育不改,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1.无故晚归累计7-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11-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6—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20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无故夜不归寝累计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6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7—1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11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八)翻越围栏、围墙、逃生窗等进出公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其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借助网络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看、阅读、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阅读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或收看淫秽声像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印刷品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火灾者,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酗酒喧闹、肇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学校公共场所倾倒杂物,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使用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擅自将自己的IP地址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盗用他人的IP地址、邮箱或登录账号等,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文字、音视频资料,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报送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由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合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建议意见,交学生处负责处理;
(二)涉及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宿舍管理相关部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合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建议意见,交学生处负责处理;
(三)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安全、消防等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管理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合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初步建议意见,交学生处负责处理;
(四)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五)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凡涉及一个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凡涉及两个或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学生处、安全管理处等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组织调查;
(六)学生违纪的调查,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学生处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在调查核实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形成书面建议意见,经学生处审议后,报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学生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调查核实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形成书面建议意见,经学生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之前,由学生处会同党政办、监察审计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结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学生处应在接到二级学院初步处理建议意见后,在15日内完成决定审批程序。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所有处分决定书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学生处分材料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处分影响期限的解除:
(一)违纪学生在处分影响期限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良好,应当在处分影响期满前15日内向学生处提出解除处分影响期的书面申请;
(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处分影响期限内的现实表现,向学生处提出建议意见,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建议意见后15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决定文书。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离校,无故拖延时间的,安全管理处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期限的材料,学校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起实施。原《葡萄新京官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重城管院发〔2017〕10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