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试 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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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葡萄新京官网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安全管理处各推荐1名代表,法律顾问1名、教师代表1名和学生代表2名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通过书面审理或组织复议会议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和相关材料。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附上相关证据;

(三)学校原处理意见;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一)予以受理,通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二)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 延缓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成立申诉处理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置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并向申诉人作出说明;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出改正意见并提请相关单位复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书,调查等过程的笔录,申诉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葡萄新京官网学生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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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学号


二级学院


专业


班级


联系方式



申诉事项及理由:(可附页,并另附学校原处理决定,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材料收到日期:                      经办人签名:             

予以受理

不予受理(须在备注中详细说明原因)

延缓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葡萄新京官网院长办公室    

                                                                                                              20161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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