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新京官网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渝教学〔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葡萄新京官网学生公寓社区物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常规工作由物业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学院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综合科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与服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学生的入住、分配、寝室调整和离校手续等的办理;
(二)负责学生公寓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三)负责学生公寓社区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
(四)负责学生公寓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维护;
(五)负责学生公寓社区的出入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
(六)负责社区辅导员的聘用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公寓的资产管理;
(八)负责配合学生处、二级院系等部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九)负责配合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的治安保卫及消防工作。
第五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的职责:
(一)负责监控物业托管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处理或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学生寝室的调整和学生反映的相关问题;
(三)负责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
(四)负责收集汇总学生在公寓社区的违纪违规行为,并报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社区化管理,每一个独立的学生公寓社区配备门卫、社区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各一名。门卫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进出管理,社区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解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配合学生处、二级院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公寓管理员负责学生公寓社区的日常物业巡查工作。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住宿安排原则上根据学分制教学的要求,按二级院系和班级相对集中住宿。
第八条 学生在公寓的日常生活秩序实行室长、层长、楼长逐级负责制。室长由本寝室全体学生推荐产生,负责本寝室同学日常生活秩序;层长由本楼层全体学生推荐选出,负责本楼层同学生活秩序;楼长由本楼栋学生所属院系的辅导员担任,负责本栋楼同学日常生活秩序,一栋楼最少配备两名楼长。
第九条 入住的学生按学院规定交纳住宿费用,并在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其他寝室或床位。
第十条 学生入住:
(一)新生入住:凭新生报到程序单和辅导员安排的房间号到指定的公寓办理住宿手续;
(二)降级学生入住:凭学院证明通过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协调后,在原住宿楼办理退宿手续后,搬到所留、降级年级公寓楼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退宿:
(一)毕业或实习离校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办理流程:二级院系处领取离校实习程序表→公寓管理员验收寝室财产并签字确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公寓管理信息系统内办理退宿手续并签字确认。
(二)学生中途休、退、转学,应办理退宿手续。办理流程:向公寓管理员出示相关证明→公寓管理员验收寝室财产并签字确认→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公寓管理信息系统内办理退宿手续并签字确认。
(三)已办好退宿手续而仍需在原寝室暂住者,须经辅导员、所属二级院系、学生处及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同意,留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寝室调整:
(一)学院统一调整:为整合寝室资源,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将根据公寓寝室的入住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各寝室成员必须服从集中调配安排。
(二)二级院系或辅导员自行调整:各二级院系和辅导员可对管辖范围内公寓寝室成员自行调整。调整流程:填写学生公寓调整登记表→学生处签字同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公寓管理员备案→学生进行调整。
(三)学生申请调整:如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申请调整寝室。如确需调整,流程如下:学生填写寝室调整申请表→辅导员签字同意→所属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学生处签字同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公寓管理员备案→学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作息时间安排,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公寓在22:30关闭大门,次日6:30开门;周末、法定假期和考试期间推迟半小时关门;关闭大门期间,学生进出公寓,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并在社区辅导员处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入住纪律:
(一)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非法活动和非法集会;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酗酒、猜拳、打麻将、赌博等;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追逐打闹、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踢毽子、滑冰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在墙壁上乱贴乱画;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内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等设备;不得在学生公寓内存放、传播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以各种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二)学生应配合、理解、支持公寓管理员的教育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
(三)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认真做好所住寝室卫生保洁工作,各种垃圾应丢弃在指定位置;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影响宿舍美观的材料,并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寝室水电使用按每生每月5度电、3吨水免费供给,超用水电由学生自费;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用完即关。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每人配钥匙一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门锁;钥匙遗忘在房间内,可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公寓管理员值班室登记借用备用钥匙,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对学生公寓各寝室设施配备采取设卡登记制度,各寝室的财产由室长验收管理,住宿学生应共同爱护,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由该室人员共同赔偿。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或调换寝室时,寝室内的设施设备经管理员验收合格者,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有意损坏寝室设施设备的,将通知学院相关部门扣发毕业证等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通过网上报修系统或公寓管理员报修;因不正确使用寝室内设施或发现隐患未报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住宿学生本人承担;新生从入住之日起一个月(30天)内、老生调房后一周内,可就寝室内设施设备的质量和破损问题向公寓管理员登记和提出免费维修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室破损物品者,视为寝室内一切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学生寝室内的维修项目分自费和免费两类:
(一)自费维修项目:玻璃破损,木质室门、柜门、窗架断裂或破损,桌、凳、架、柜人为损坏或丢失,下水道堵塞,水龙头断臂,插座、开关板断裂,保险丝(空气开关跳闸)烧毁,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床架(含护栏、蚊帐架)损坏或丢失,人为损坏电路、门锁、供热系统,安全防护及公共设施遭学生人为破坏,其他需学生自费维修的项目。
(二)免费维修项目:地板、墙面自然破损,水管接口处自然漏水、水管自然破裂,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门锁自然损坏,线路自然故障,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其他非人为损坏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将寝室内学院配备的设施设备搬出楼外或在寝室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学生家具搬入公寓楼;不得随意改变寝室格局;不得将寝室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要严格遵守学院一切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寓管理员、辅导员、保卫处、学生处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翻越、坐骑、攀爬阳台、窗户、或经下水管道等出入公寓;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公寓房门钥匙只限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交他人;离开寝室外出时,应关门、关窗、关灯、关电器等;不得将易爆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明令禁止的凶器带入学生公寓;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纸物、点蜡烛、做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窗外抛掷杂物;不得在公寓私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合格电器等违规电器;在寝室内点燃蚊香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应使用蚊香垫或蚊香架,严禁直接将蚊香放置在家具或地板上;应主动拒绝各类推销,发现推销人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管理员和卫生科;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楼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卫生科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合法厂家生产的、经过 3C 认证的合格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携带箱子、行李包等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时,应主动将所带物品告知公寓管理员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严格学生公寓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出示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男、女生不准互串寝室。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学生公寓楼道和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 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十条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行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学生社区文化的热情,倡导并引领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真实反映学生在社区的行为和表现,学生处制定《学生行为奖惩积分评定条例与标准》,对住宿学生在社区的品行表现以行为分的形式进行评分和记录,并登录到学生社区管理部网。
第三十一条 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社区的先进模范作用的体现进行考评,考评意见上报各学院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社区开展“社区标兵”、“社区优秀个人”和“社区积极分子”评选活动。评选比例占学生总数的 3%,根据行为积分,参照综合表现择优评比产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社区辅导员定期对寝室进行卫生检查,每月汇总后予以公布,作为评比免检寝室、特色寝室和星级文明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社区开展各类“特色寝室”的评比活动,获奖寝室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每学年社区开展创建文明楼、星级文明楼的活动。根据所在楼的特色寝室的综合表现,评选文明楼,在文明楼的基础上,根据该楼在思想建设、卫生状况、文体活动、学风建设和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分别授予红星、绿星、紫星、金星和蓝星等星级,最高荣获五星级文明楼。获奖者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高校 学生公寓 管理办法 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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