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jxjyadmin发布时间:2015-05-04浏览次数:906

 

渝人社发201421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清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精神,切实做好清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目标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包括:市级各部门、市级各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与职称评定相结合的水平评价类、考核类职业资格,外商独(合)资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实施的国外职业资格评定,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实施的职业资格评定,不属此次清理范围。

(二)工作目标。2014年底,清理、取消市级各部门和市级各单位、行业学会(协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面向社会设置的职业资格,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减少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到2015年,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到2017年,初步形成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取消市级各部门、市级各单位面向社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二)清理、取消市级行业协会(学会)面向社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三)清理、取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面向社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清理我市有关单位承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国清理工作的参考。

(五)推进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我市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规则,严格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确保移交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清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督导和检查,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相关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市教育、城乡建设、商业、国土房管、卫生计生、质监、安监、旅游、金融等部门要牵头做好本部门和所属行业学会(协会)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清理、减少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减少、对接等工作任务。

(二)认真进行清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相关单位要坚持开门清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扎实开展清理工作。各单位清理结果请于2014113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自治县)的清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报送,市级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的清理结果由各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清理结果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公布目录的,一律不得再组织实施。今后,凡新增设的职业资格,须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作为职业资格的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资格目录,加强职业资格的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纠正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中的违规收费行为。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仿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工作联系人:闵云贤,电话:86868834,邮箱:173882170@qq.com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工作联系人:叶毅,电话:67622372,邮箱:28698962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