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
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职业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的要求,确保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现就做好我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落实并坚决执行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公布实施后,目录外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再开展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对我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不包括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技能类职业资格应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一)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继续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二)对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已开展培训的,集中组织一次收尾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2018年1月13日,考生须在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鉴定申报。
(三)对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除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外),在2018年5月底以前安排一次补考,考生须在2018年3月16日前完成鉴定申报,鉴定安排另行通知。
(四)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为准。有关补考安排将另行通知。
(五)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2016年9月及之前招收入校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组织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包括已取消的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2017年9月招收入校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组织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不包括已取消的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
三、各鉴定所在组织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时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好政策解释和工作衔接,按要求做好鉴定和证书打印的备案,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将目录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事项的要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罗美敏,电话:88126902;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胡萃鑫,电话:67622603。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