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要点帮你稳过试用期
近期众多企业已开启秋招模式,今年的秋招比往年来得更早一些。经过投简历、面试甚至笔试层层筛选拿到offer的毕业生,入职后,将迈入“试用期”环节。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然而,试用期并不是保险期,有不少毕业生在这一环节遇到了无良公司挖下的“火坑”。面对试用期期间容易产生的雷区,毕业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入职后,如何度过试用期顺利转正?……诸多问题,一起在文中找答案吧!
01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很多人印象中,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掌握较多主动权,员工个人则处于被动选择的境地。实际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是两者双向选择的时期,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互相试用的初级阶段。
实践中,常有不少企业出于试用期工资相对较低、员工为争取留用而工作更为拼搏等心态,恶意利用试用期制度而使用“廉价劳动力”。其实,试用期不仅是单位对员工的考验期,同时,这也是员工适应工作环境的时段。如刚入职一家企业的小何称,企业在面试时承诺,除必要工作须加班外,不会让员工加班,而且不影响周末双休。而入职一个月后,试用期小何发现自己“身兼数职”,不仅工作日连续无偿加班且超过了法定时长,应该休息的3个双休日也都被各类上级安排的工作提前预定。甚至在试用期收到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加班也没有薪酬和补贴。后来,小何不堪工作重压,与用人单位解约。面对此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情况,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就要及时止损,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试用期的小赵也遇到了一个难题。小赵应聘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以下称某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事专员对小赵进行了入职培训,将其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考核标准告知了小赵,并经其签收确认。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的一周内对赵某进行了考核,按照考核标准,赵某没有及格。因此,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一案例中,企业能够列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该案例也提醒毕业生,在试用期考察企业的同时,还应认真履职,展现与岗位相符的工作能力,以免在试用期遭受职场“滑铁卢”。
此外,毕业生还应清楚认知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以防企业故意混淆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让试用期的员工“享受”实习或见习般的待遇。试用期和见习期都含在劳动合同期以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实习期、见习期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实习期与试用期、见习期的本质区别是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并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也大不相同,用人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02
看准劳动合同约定,让试用期维权有法可依
几乎每一份劳动合同中,都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在员工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这段时间你对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抑或老板捉摸不定的脾气不能适应,只需提前3日通知单位,就能解除合同。试用期这段时间,工资一般存在缩水。但劳动合同法划出了底线: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时长,主要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对试用期员工权利有明确法律规定,即将进入职场的毕业生,可以提前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看清合同约定条款。遇到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要注意留存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证据包括录音、通话记录以及聊天截图等。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未及时发现劳动合同中的违规项,入职后,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劳动者,也可以留存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3
试用期过来人走过的这些坑,就不要跳了
有同学在网上求助,称所在单位试用期结束就开除,而给出的唯一理由是“不适合岗位要求”,导致错过秋招求职关键期,又重新陷入找工作的困境。还有同学称辛苦试用三个月,用人单位竟然不缴社保公积金,甚至有延长试用期的不合法要求。
在东方法律网搜索与试用期纠纷相关的案件,显示的结果达到百余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试用期相关文书也达到三万余篇。众多案件中涉及较多的问题包括: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约定员工试用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期间待遇并未达到劳动合同法定工资水平;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等。这些频繁出现的问题,也并非无解,有较多试用期员工维权成功的案例,可供参考。
某企业劳动合同规定:“凡来本单位工作的职员都须干满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一年后转正,工资上浮15%,奖金拿平均值,第三年工资继续上浮15%,奖金按部门利润提成。”李某应聘到该单位商务中心工作。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他没有仔细看清其中的条款便匆匆签字。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事后李某才得知自己的试用期长达一年,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李某与某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试用期限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的仲裁申请。
小方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广告部销售总监。工作一个半月后,该科技公司以小方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但并未举证证明在录用小方时曾明确告知其录用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小方不胜任工作。小方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认定科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愿毕业生们求职顺利,如遇到试用期“最坏的情况”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学生就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