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22-03-28浏览次数:41

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全面增强高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汇聚创新资源,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不断提升西部(重庆)科学城创新策源功能,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等)及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加大创新投入。对内部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500万元(含)的高校院所,按其新增部分的5%给予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开展高水平研发。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高校院所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建设研发平台。对高校院所牵头建设并向相关国家部委提交正式申请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获批后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其他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重庆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高校院所给予奖励,其中向区内非关联企业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10%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促成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科研人员服务企业。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区内企业受聘成为首席技术合伙人(CTP),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照实际支付薪酬的30%给予聘用企业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共享科研设施。对向企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设施并经重庆市或重庆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高校院所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共享服务人员(包括辅助管理人员)激励支出等。对区内用户上年度使用的高校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年度总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最高50%的补助;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最高15%的补助。同一用户同一年度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科技创业。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团队)在区内创办的科技企业,自注册成立之年起,按照其研发投入的10%连续3年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增强区域创新氛围。对高校院所在核心区范围内自主举办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创新交流、新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经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认可后,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产业创新载体。对高校院所在核心区范围内建设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按照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的50%给予载体一次性补助,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入第三方市场化机构运营的,按照年度运营委托费用的50%连续3年给予载体补助,每个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校友经济。高校推荐引进符合区域主导产业方向的校友企业落户的,按新引进企业首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高校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仅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核心区范围内的高校院所;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仅适用于相关学院、研发平台整体在核心区范围内的高校院所;本办法适用的企业需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核心区范围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政策有重叠的,可根据高校院所及企业意愿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政策兑现资金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试行1年。本办法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2021年度相关奖励和补助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来源: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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