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各种宣传文化活动及参加者都应自觉捍卫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卫学校安全,维护学校荣誉。对在学校宣传文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的行为,人人有责举报、劝阻、制止。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社会团体的组织,属教工组织的,意识形态类的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主管,文体活动类由校工会审批并主管;人文社科类学生社团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团委主管,其余学生团由团委审批和主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校内严禁非法团体组织存在,严禁师生员工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准在学生中建立各种同乡会。 第三条 校内严禁编印、制作、收藏、出售、传播非法宣传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师生员工如发现非法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应及时报告并交校安全管理处。 第四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团体组织因活动需要在校内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应经团体组织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散发、张贴的宣传品、印刷品的内容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及团体组织需办刊物,按《葡萄新京官网校内刊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所有师生员工不得擅自出租和出售自行印制的宣传品、印刷品。单位、个人开办报刊店、音像店等,出售或出租政府出版部门正规发行的宣传品、印制品的,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经营执照等相关许可证,经党委宣传部、经营场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营业。如发现非法经营或经营非法出版物,将依法予以整治,直至取缔。 第七条 布告、通告、启事、海报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专设宣传栏、布告栏内,不得随意张贴。确需在宣传栏、布告栏以外的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或设置临时性路标,应经党委宣传部、后勤处同意,使用后逐主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清除。张贴的布告、通告、启事、海报等的内容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第八条 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标语,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的,党委宣传部将责成其自行拆除,劝阻不听的,由安全管理处进行强拆或没收。校园内统一使用布质标语,一般不再使用纸质标语。横幅标语的宽度一般应在0.75m~1.5m之间,竖幅标语的宽度一般应在1.0m~1.8m之间。标语内容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和团体在校内举办有关意识形态类的文化展览活动,属全校性的,应由单位领导或团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校外单位进校举办有关文化展览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校园内设置广播、电视、LED屏等设施。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学校广播、LED屏播放通知、宣传材料等,应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党委学工部、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团体在校内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及重城管院委发〔2010〕32号有关规定执行。举行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师生员工参与非法集会和游行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的音像放映点等场所凡属营业性质的必须按照规定到党委宣传部、安全管理处备案,明确责任人和经办人(即提供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管理制度。责任人要负责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把好片源关,不得随意交由个人承包。承办单位要保证娱乐活动文明健康地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和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音像放映点要建立放映月报表制度,报营业点主管部门审批。月报表须详细登记片名、出版发行单位、播放时间等,所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是经过正式出版发行的影片或影碟。 第十五条 上述娱乐场所开放时间按照学校的作息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网站建设及信息发布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公开场合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需进校采访的,应持有本人记者证,经采访对象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在校内进行采访活动。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需进校采访的,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介绍信和记者证,经采访对象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进校采访,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将采访活动告知党委宣传部和对外合作处。 未履行上款规定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和接受采访。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葡萄新京官网委员会 201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