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 比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次数:245

文件

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监察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审计局


沙发改〔2016353

关于发布《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监察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审计局对《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十七届一百四十六次常务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沙区发展改革委沙区监察局

沙区财政局沙区城乡建委

沙区交委会沙区农委会

沙区市政园林局沙区审计局

201675

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

为规范竞争性比选活动,保障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区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限额的,按下列标准实行竞争性比选: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及其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及其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三十万元及其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万元及其以上;

二、区发改委对竞争性比选进行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不进行竞争性比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三)采用竞争性比选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其他不适合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情形。

三、除施工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外,其他竞争性比选可以不进场交易。不进场交易的竞争性比选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程序进行。

四、比选人(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比选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划分合同段;

(二)比选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比选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和电子信箱;

(四)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要求、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要求、强制标准等条件;

(五)最高限价或比选控制价;

(六)比选方法、比选程序等比选规则;

(七)比选地点和时间;

(八)其他合理内容。

五、需要进场交易的项目,由比选人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含比选方式核准表)及比选文件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办理进场事宜。

六、比选方法可采用合理最低报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七、比选活动由比选人或代理机构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向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比选对象发出比选邀请函,也可以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邀请。

(二)比选人成立比选小组。比选小组由比选人选派3名以上具有经济、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单数人员组成,也可以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比选小组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从符合资格的比选对象中,采用合理最低报价法或综合评估法确定中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同时确定替补中选人,采用合理最低报价法的不得确定替补中选人。

(四)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签订合同。

(五)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采用合理最低报价法的,履约保证金为中选价与最高限价之差。

(六)比选人将比选情况报告及合同送监督人备案

八、采取公开邀请的,如无人申请或申请人被全部否决的,经核准可不再进行比选。采取定向邀请的,如申请人少于3家或申请人被全部否决的,应当采取公开邀请方式重新进行比选。重新比选失败的,经核准可不再进行比选。

九、进场交易的比选活动由对应的招投标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不进场的比选活动由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

十、竞争性比选的异议及投诉,参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入场交易流程。

十二、未达到本实施细则标准的项目或核准不进行竞争性比选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集体决策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区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