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324渝教建发〔2017〕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0328000011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次数:332


渝教建发2017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重庆市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2017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扩大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是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减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大举措。同时,根据中央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对我市教育基本建设工作提出的巡视整改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防范、杜绝高校基本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强化学校严格执行“三要十不准”的招投标工作纪律,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体现“放、管、服”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关各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权,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二、认真做好学校基本建设分期规划

各高校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指标》(建标〔1992245号)等要求,根据学校的自身财力和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学校还要依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自身筹资能力,制订基本建设三年分期规划。分期规划至少包括年度具体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金额、资金来源、支付计划等情况,分期规划要报学校主管部门存档。凡未列入三年分期规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的项目,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学校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同意建设。

三、简化项目备案或审批流程

1.民办高校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但需符合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分期规划。

2.公办高校新建(含改扩建)楼堂馆所项目、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审批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三年分期规划对该类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3.除楼堂馆所项目外,公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且列入学校基本建设分期规划的主体工程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三年分期规划,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资金平衡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按属地原则进入项目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再审批。

4.市属高校附属工程(如小型装饰装修、房屋维修改造、道路管网改造、环境绿化景观、电力改造增容、供水供气、体育设施建设、校门围墙修建等),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基本建设三年分期规划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资金平衡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按属地原则进入项目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再审批。

5.属非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对区县发展改革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加强对市本级审批项目的管理,对涉及招投标违纪违法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严惩。

2.市教委在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中,重点控制好高校校区建设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开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 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行为,优质服务,认真履职,对在本区县备案的项目做好全程监督指导。

4.市属高校要切实落实基本建设“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及时与市、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衔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并严格按要求进入市级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以及违纪违法进行招投标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321

(此件不公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3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