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20161223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次数:3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7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主动担当、落实责任,协同监管、形成合力。

(二)完善监管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区县(自治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土房管、市政、水利、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做好招标文件备案、信息公开、开标评标监督、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对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文件等,其他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备案。市、区县(自治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监察和审计。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从招标投标监管、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建设,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二、深化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社会监督

(四)严格信息公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联系行业实际,建立健全本行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并严格执行,切实把信息公开贯穿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在招标前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标方式批准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基本信息。政府采购项目除公开上述信息外,还应公告项目预算金额。

2.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评标结果、废标情况及理由、排名前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投标业绩、项目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基本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3.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动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内容重大增减及批准部门、批准人,设计变更内容及批准部门、批准人,结算金额等关键信息。

4.除涉密项目外,凡有权机关决定不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公开决定部门及理由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六)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免费公开发布,将政府采购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公开发布,同时将同一项目信息在各行业门户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门户网站、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主要媒体免费公开发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领域划分,分别将信息抄送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时统一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开。同一项目在所有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等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其内容须保持一致。

三、严管服务环节,维护公平的招标投标环境

(七)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业绩记录等制度,加强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管理。对发现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分领域向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涉及监察对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察机关通报。

(八)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强化评标专家的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动态管理,并将违法违规专家纳入“黑名单”。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九)规范监管服务。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监管活动。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不得行使招标投标监管职能。

四、完善惩戒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行业内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加招标投标和评标的因素,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择优选择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制度,完善各领域、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失信认定的具体情形、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禁止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信用评价的标准。

(十一)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依法从严惩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对于第一次发现的,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禁止其在1年内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发现的,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建议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第三次发现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强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汇总,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同时在本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公告。所有与招投标有关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要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统一公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效率

(十三)强化招标投标程序。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完成招标投标程序,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严禁规避招标。

(十四)实行随机抽选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应通过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单位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体决策,确保公平、公正。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在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

1.房屋、市政、园林、土地整治、小型水利等领域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十五)探索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对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要充分运用企业诚信评价成果,探索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立即清除出库。对采取随机抽选承包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报名企业属已进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可免予资格审查;未进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须进行资格审查。

(十六)规范制定操作办法。随机抽取承包商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严格合同管理,落实招标投标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十七)严格合同管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有关各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签订合同并按规定执行合同备案制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进度、保证质量安全、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

(十八)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范本。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合同和施工组织计划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的社保关系、有关工程费用流向、分包单位资质等内容,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实施。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对确需变更的建设内容的要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不得将勘察、设计业务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及时参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做好现场配合、竣工验收等后续服务。

3.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依法组建项目管理队伍,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对发现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要立即向建设单位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1223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6日印发